内师院发〔2016〕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评估督导工作机制,规范评估督导工作行为,保障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评估督导工作,指围绕本科人才培养所开展的评估工作和督导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评估督导机构。学校建立三级评估督导机构(组织),学校评估督导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评估处为日常工作机构,督导委、学评委和二级学院自评小组为专门工作组织。
第四条 评估督导机构的职责。学校评估督导领导小组由学校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评估处、教务处、校办公室、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宣传部和校地合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估督导工作的规划、方案、制度和结论,全面统筹推进评估督导工作。
评估处在学校评估督导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指导全校评估督导日常工作,落实学校自我评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主要包括:建立评估督导工作队伍、机制、培训、信息化操作平台,制订评估督导工作的标准、计划,指导管理督导委、学评委和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开展校内评估督导工作,组织填报本科教学工作基本状态数据库,组织迎接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开展的评估工作。
督导委在评估处指导下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督导工作,参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学评委负责专项调研和专项评价,协助督导委开展评估督导工作。
二级学院自评小组负责落实学校评估督导工作要求,对所在二级学院开展相关内容的评估督导工作,完善相关档案资料,撰写本单位自评材料。
第三章 评估工作的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评估工作包括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填报、专项评估、课程评估、专业评估、二级学院评估和第三方评估。
第六条 督导委、学评委及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分别根据各自章程和指导意见履行工作职责,并把工作信息及时汇集到评估处,评估处制发评估简报。
第七条 评估工作纪律。实行阳光评估、廉洁评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第四章 督导工作的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督导工作包括审核督导和整改督导两个方面。
审核督导,指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管理服务和条件建设四个方面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性督导,以便了解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和指导改进相关工作。根据审核评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审核督导主要包括标准建设、质量状况、校内数据库、自评工作、自评材料、制度实施和特色发展7个方面督导。
整改督导,指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督导发现的问题、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指令性督导,以便限期改进或消除所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按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形成常态化督导工作机制。
第十条 规范督导工作流程。督导专家要深入现场调研,与督导对象沟通交流,交换意见,做出督导结论,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制发督导简报。督导结束后,评估处根据需要制发督导简报。
第十二条 坚持发展取向、服务取向,通过反馈、交流、指导、支助,调动相关对象的主体能动性,促进相关对象持续改进,激励和引导相关对象自我发展。
第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五章 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处负责完善评估督导工作的相关制度,协同有关单位加强评估督导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加大评估督导工作宣传力度,开展评估督导工作专项研究,组织评估督导队伍的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不断提高评估督导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评估处负责拟订评估督导的奖惩细则,拟订督导委章程、学评委章程和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工作指导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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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