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种公有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凡用科研经费、教改项目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等公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均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上述经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出国、离退休等)时,其所领用的仪器设备须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结转手续方可离职。请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关,承担起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