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重点学科经费,提高建设效益,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为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重点学科每年不低于10万元/个,重点建设学科每年不低于4万元/个)和学科通过争取科研项目、科技转化、咨询服务所自筹的经费。建设专项经费按年度划拨,重点学科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重点建设学科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三条 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学科条件建设。用于本学科基地建设的部分配套经费、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用于本学科专业图书资料及软件的购置等。
2、科研项目及成果。用于本学科重要科研项目申报、成果鉴定、成果评奖等方面的业务费开支,资助本学科重要科研论文和学术专著的发表、出版等。
3、学术交流。用于举办本学科学术会议、参加本学科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经费开支。
4、学科负责人津贴。用于经年度考核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学科负责人年度津贴。重点学科负责人年度津贴不得超过4000.00元,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年度津贴不得超过2000.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负责人取消津贴。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以及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五条 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分户建帐,单独核算,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计财处监督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当年度未用完的建设经费可以顺延至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报销须由学科负责人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学科建设办公室不予签报,计财处有权拒付。
第八条严格执行重点学科经费预决算制度。各重点学科负责人须在每年年底做出当年度经费决算、经费使用效益报告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分别报送学校计财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于每年3月组织专家组对各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学院减少资助经费,直至取消经费资助,并撤销重点学科资格,其已拨的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