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管理,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研队伍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四个现代化服务;应有利于我院科研工作有重点、可持续地发展;应与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建设协调发展,逐步建成既能代表学院科研水平又能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有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相关学科力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筹措科研经费,主动为学校教育、地方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服务,同时谋求科研机构自身的发展,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硕士点。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保持一支精干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专兼职科技人才队伍。科研机构的专职职数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科研编制数设置,并配以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兼职科研人员,且应以兼职科研人员为主,使科研机构的规模与承担的科研任务相适应,逐步进入基地、项目、人才培养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 学院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均属学术机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条件具备的院、系经学院批准可设置院级科研机构。
第七条 院级科研机构可挂靠相关院、系,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学院鼓励各院、系加强与社会各界的科技合作,可建立联办科研机构。
1、联办科研机构是指学院有关单位与校外单位为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研究,校外方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联合争取或承担科研项目,经学院批准成立的挂靠我院某一单位的科研机构。
2、建立联办科研机构的基本原则是互惠互利、共同承担义务和谋求共同发展。建立联办科研机构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科技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
3、经学院批准成立的联办科研机构,应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的相关约定由双方共同负责管理。
4、在联办科研机构的院方科技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的利益,所获科技成果的归属应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界定。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或转让给合作方。
5、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办科研机构,学院有权撤销并按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⑴有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⑵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有损害学院利益者。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院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包括联办科研机构院方的负责人)均不与行政级别相对应,而只作为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或学术带头人,由所在院、系推荐,报经学院审批后任命。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
1、院级科研机构、联办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应通过多渠道争取项目进行筹措。学院每年按其所承担的院级科研项目下达项目资助经费,科研机构所在院、系必须在自身创收经费中预留一定数量的经费给予支持。
2、科研机构承担学院以外的资助性科研项目经费,应按《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科研工作管理条例(试行)》中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3、科研机构因科研成果或发明而获得的经济效益(各级政府奖励除外),应按学院关于创收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4、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按有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三章 新建科研机构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新建科研机构应本着联合、精干、竞争的原则,在条件具备时,再进行申报。新建科研机构应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新建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定的优势学科为基础,有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结合经济建设或学科前沿或社会发展等课题的研究能力,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
2、在科研工作中有较为突出的成绩,在省内外同一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有竞争承担省级以上或地p科研任务的实力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或潜力。
3、有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以中青年骨干为主体的科技人才队伍。
4、近三年来申报院、系有一定数量省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
5、有基本的研究条件,如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
第十三条 新建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1、新建院级科研机构经所挂靠院、系同意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科技处制定的《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科研机构申请表》。
2、科技处对新建科研机构初审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办公会审批。
3、新建科研机构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及奖励
第十四条 为确保我院科研机构健康、持续的发展,真正发挥科研机构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科研机构必须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办法:
1、科研机构在自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由主管院长负责,科技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以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工作指标为据,结合实际情况,分别给出考核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
2、考核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3、各研究机构每年年终要对当年科技工作开展情况(项目、经费、成果、论文、经验、问题等)写出年度报告,分别报送所在院、系和科技处。
第十五条 学院将重点扶持为学院科研工作上水平、创牌子做出贡献的科研机构。对在考核评估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优秀科研机构,学院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缺乏活动和竞争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因管理不善,在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院级科研机构,限一年整改期,对一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由科技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各条款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