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的工作重心之一,科研要尽可能结合教学进行,以科研促教学,既重视教育科学研究,也要结合自身专业开展面向社会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我院科研工作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科技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院内各单位密切配合下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内江师院科技处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学院科研工作中长期规划;
2、组织学院各学科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4、制定学院科研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5、组织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编制学院科研工作中长期规划;
2、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
3、参与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所、室)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科研规划、科研管理和奖励办法;负责组织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各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申报科研项目的类别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
2、国家教育部科研项目(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国家教育部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
3、省级科研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青年科学基金研究计划等);
4、省教厅科研项目(省教厅重点科研项目、省教厅青年基金项目);
5、内江师院重点科研项目和内江师院青年基金项目。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1、各类申报项目应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对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本院在岗教研人员,其中青年基金申请项目者年龄限35岁(特殊情况不超过40岁)以下的青年教研人员;
3、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4、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提倡和鼓励吸收学生参加科研工作;
5、申报科研项目应按不同类别的要求,分别填报申报材料。一个项目只填报一种类别,不能同时横跨两种或多种类别;
6、同类别科研项目每人每年限领衔申报一项。已获批准立项的在研项目者,应致力于原项目的研究,结题验收之前不得申报 同类别新项目;
7、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在每年四月初完成。申报者应在二月底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选题、论证、专家推荐意见,到科技处索取并填写科研项目申报任务书等。任务书应在三月二十日前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科技处负责科研管理的同志处。
第九条 项目研究期限 研究成果形式为论文、报告的研究期限不超过二年,研究成果形式为专著的研究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
1、学院科技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方可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2、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确定推荐立项项目及项目级别。专家组评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会议评审分为查看候选项目背景材料,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步骤,获得专家组通过的课题方能立项或推荐上报;
3、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处向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送院学术委员会复核,最后送交主管院长审定;
4、经审定后的院级项目,由科技处正式批文下达。经审定后确定推荐上报的项目,由科技处组织逐级上报;
5、每年推荐上报未获批准的项目可自动转为院级科研项目;
6、科研项目评审工作在每年四月十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
1、按有关文件规定获省教育厅或其它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横向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按实际划拨数额除缴纳学院管理费(管理费为项目实际划拨数额的5%)外由项目负责人全权支配;
2、获院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学院按理科重点项目5000元/项、理科青年基金项目3000元/项,文科重点项目3000元/项、文科青年基金项目2000元/项划拨项目资助费。获省级以上的资助性科研项目,学院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5给予配套经费。市级及市级以上立项的非资助科研项目,学院按项目级别和内容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3、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
〈2〉能源材料费;
〈3〉试验外协费;
〈4〉调研差旅费;
〈5〉资料、印刷费;
〈6〉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4、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院科技处和计财处监督检查;
5、报销经费需要经科技处处长审批,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科技处不予签报,计财处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单位配合科技处、院学术委员会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对获准立项的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写出年度总结报告,如实汇报项目进展详细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年度总结及各项目的检查材料,由科技处归档;
2、项目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3〉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3、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
4、如有下列情况科技处有权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的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
所有立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都应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的期限按时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项目完成后,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并将结题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和项目成果一式三份交科技处审查、备案,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结题报告再由科技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范围
1、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专著、编著、译著;
2、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教参,习题集等;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性文章、评论、综述、题解、史料、传记等;
4、为教学、科研录制的公开发行的教学音像制品;
5、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学术论文;
6、国内省( 部 )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
7、通过市级以上鉴定或获奖的科研成果;
8、在省级以上报纸发表的学术研究类文章等。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统计和奖励
1、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有科研成果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携成果原件到科技处登记;
2、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进行科研活动、发表出版科研成果,学院每年将对所有科研成果审议后给予奖励和资助。
〈1〉在《Nature》(英)、《Science》(美)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万元/篇;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万元/篇;被国外三大检索(SCI EI ISTP)全文收录的论文5000元/篇(出具收录依据);新华文摘全文收录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1500字以上)3000元/篇;理科专业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2000元/篇(出具收录依据);以上收录为部份内容摘要的论文按全文收录的1:0.5奖励;国家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500元/篇(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等公开发行的目录为依据);非核心学术刊物正刊发表的论文200元/篇;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论文100元/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参、习题集以及公开发表或获奖的美术、书法、音乐作品按资助细则执行。
〈2〉获市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学院按实际获奖金额的1:1给予奖励。
第五章 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学术报告会
1、为活跃学院学术气氛,扩大师生视野,科技处和院学术委员定期组织院级学术交流活动;
2、院级:每学期期末时,各系应向科技处提供下学期的学术讲座计划,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科技处审批并负责组织安排。主要内容包括请院内外专家学者介绍各科技领域最新动态,请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以及已结题的科研项目主持人介绍所获科研成果及其发展前景等;
3、系级:由各教学系负责组织,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时间安排及报告内容应在每学期开校时交科技处审核备案。
4、院级学术讲座外聘专家学院一次性支附包干经费300元-1000元,院内专家100元-300元,不足部份由系上补齐。
第十七条 外出进修、访问及讲学活动
1、学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外出进修、访问、讲学及攻读学位。各系(室)在制定计划时应根据学院的规划充分考虑,合理安排,对受邀参加学术交流会等学术活动的教师要尽力支持;
2、外出参加学术交流者,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在院内一定范围作一次学术汇报讲座。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