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各科研单位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更好地推动国家和四川特别是内江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服务是指科技咨询、科技中介、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源的评估与开发、物质的计量和测试,安全评价和监测等活动。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确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登记。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技处。对参与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科技处代表学校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与课题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制定转让或投资的初步方案。并以学校名义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作为私有财产占为己有。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及科技处共同商定。
第七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对科技成果的自行转化,但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支付一定数额的中介费。
第九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职工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我校教职工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保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非职务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科技处负责实施转化。
第十二条 科技处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三效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
学校转化的科技成果效益分配及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分配:上缴学校25%,作为学校的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处管理费5%,二级学院科技发展基金1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50%,项目组发展基金10%,各自负责上交收益所得税。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在前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实施转化者;
(三)科研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部分持有成果作价股份,持有股份不低于入股时成果作价金额25%但不高于50%,其余股份归学校持有,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四)科技成果转化上缴学校的收益存入科技发展基金,由科技处统一代管,实行滚动资助;
(五)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项目收益分配
科技服务项目收益分配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科技服务项目上不使用学校财物和设备,有关营业执照或有关资质证书的,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对待,科研处依据到校经费提取10%的管理费;
(二)在技术服务项目上不使用学校财物和设备,仅使用有关营业执照或有关资质的,科研处依据营业发票金额扣除6%的营业税和提取10%的管理费,未使用资质证书的按6%提取管理费;
(三)在技术服务项目上不仅使用学校的资质、营业执照,还使用学校的财物和设备的,除按上述2条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外,相关的财物和设备管理单位还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财物、设备耗损费,耗损费由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约定;
(四)科技服务按到帐经费核定其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学校承认其工作量,在年终科研考核时可按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学校还可设立少量的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并在评定技术职称方面作适当政策倾斜,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工作。
四技术权益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
第十七条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五 责 任
第十九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者(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