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务接待工作由学院院长把关负责,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安排。
2.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公款提供香烟,就餐中一律禁止饮酒。
3. 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接待标准。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除特殊情况报学校领导批准外出安排外,一律安排在单位食堂就工作餐。接待上级和外来客人时,应尽量使用本地家常菜,不得安排高档菜肴,菜肴应适量有度,杜绝浪费。
4. 严禁本市范围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吃请。同城办事、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得同城用公款宴请。
5.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院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6.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7.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接待费”科目和二级学院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8.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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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